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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延長主動分案的時間。
在同一份申請文件中,發明人可能針對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,提出多種技術方案。寫入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,在不具有單一性時,審查員會發出要求分案的審查意見。又由于權項超出十個會增加每項150元的超項費,也有些技術方案是明顯不具有單一性的,申請人出于申請費用的考慮,可以將這些不具有單一性的技術方案寫在說明書。這些技術方案可能不被申請人在實際生產采用,但卻很可能被同行所采用。在市場推廣過程中,發明尚在審查過程,申請人可以根據市場應用的情況,對于那些被同行應用的技術方案提出主動分案申請,以達到壟斷市場,保護自身市場利益的目的。由于同時申請了實用新型,有實用新型專利權進行權益維護,發明的審查過程較長,有更長的時間來考慮是否需要進行分案申請。
二、發明不必急于授權,可進行更多次的答復,以爭取更大的保護范圍。
發來的發明審查意見中,通常有一些不合理之處,一是審查員對技術方案的理解不正確;二是審查員會用事后諸葛亮的思維而認為沒有創造性。若沒有同時申請實用新型的話,申請人會因為希望早日獲得授權,采用同意審查意見,及時做出讓步,修改權利要求書的方式進行答復。這樣的話,會喪失很多與審查員爭辯的機會,失去很多原本有機會可以爭取到的專利保護范圍。
三、發明的授權不一定需要放棄實用新型。
專利代理行業,有一種觀點認為代理人不需要做出創造性勞動,照著技術交底材料來寫。而另一種觀點認為代理人對發明人的技術方案進行撰寫時,是第二次創造。撰寫時需要充分理解技術交底材料,基于自己的經驗,與發明人深度溝通,將創新內容補充完整,寫出內容更為豐富的申請文件。由于權利要求有超項費產生,因此,在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時,可以考慮將二者的權利要求寫出不同的內容。將采用較多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寫在實用新型的申請文件中,而將較具有前瞻性的技術方案寫至發明的申請文件中。這樣的二份申請,雖然來自同一個發明創意,卻會因為技術方案存在差異,構成不同的保護范圍,也就不是專利法上所說的“相同的發明創造”,二者的權利可以同時存在。
四、專利保護期限更長。
若只申請實用新型,專利權只能是從授權日開始,至申請日之后的第十年。若同時申請了發明和實用新型,則可以將保護期限延長至申請日之后的二十年。
五、發明授權之前的公開階段,被人使用了,還可以通過實用新型專利權進出專利權利維護,讓侵權方進行賠償,而不只是發明公開狀態的技術使用費。
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: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,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。即享有請求給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權利,但對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其發明的行為,申請人并不享有請求停止實施的權利。因此,在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相關發明的,不屬于專利法禁止的行為。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制造、銷售、進口被訴專利侵權產品不為專利法禁止的情況下,其后續的使用、許諾銷售、銷售該產品的行為,即使未經專利權人許可,也應當得到允許。也就是說,專利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對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制造、銷售、進口的被訴專利侵權產品的后續使用、許諾銷售、銷售。對于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制造、銷售、進口的被訴專利侵權產品,在銷售者、使用者提供了合法來源的情況下,銷售者、使用者不應承擔支付適當費用的責任。由此可見,在發明授權之前的公開階段,別人使用其專利技術,在權利維護過程中將會大打折扣,若是同時申請實用新型,實用新型的授權時間和發明的公開時間相近,此時已經可以采用實用新型專利權進行權利維護,克服了發明的臨時保護期的不足。
基于上述的特點,申請人的發明創造是關于結構方面的創新,有一定的技術含量,又急于用在上市產品時,都建議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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