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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? 打官司是否必須要請律師,這是一直都有爭議,有的人認為請律師能夠減輕當事人的麻煩,同時還能比較好的維護合法利益。另一部分人則覺得請律師打官司完全是沒必要,因為不少案件完全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應付下來。究竟打官司是不是一定要請律師呢?下面是一些分析建議: 1、較少糾紛案件可不用律師代理 筆者認為,的確有一些案件不需要請律師代理也能勝券在握。但是,不請律師代理,不代表不需要律師的專業指導。筆者有一個客戶,對方欠他一筆錢給他打了一個欠條,欠條寫得還算比較清晰和全面,有對方的準確姓名、身份證號、欠款日期、署名、金額等,自以為憑借這樣的“鐵證”根本不用請律師也一定會旗開得勝,馬到成功的,但事實卻是事與愿違。 到底是什么原因呢? 看看他遇到的障礙就能得出答案。第一個障礙就是訴訟管轄的問題。他借款的地方是北京,他也長期居住在北京,但對方戶籍卻是外地,雖然也長期居住北京,但沒有固定居所后又聯系不上,人民法院根據訴訟管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未予受理。不得已,他只好到對方的戶籍地起訴,但此時因為已經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,對方經法院傳喚未到后公告送達仍未出庭的情況下,人民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駁回他的起訴。如果他及早讓律師給予指導,這些事是不會發生的。 2、絕大部分案件沒有律師代理肯定是要吃虧的 即使看起來似乎很簡單的欠款糾紛,有借條或欠條,往往也有不少麻煩要解決。比如,欠款人身份信息不明問題、訴訟管轄問題、訴訟時效問題、條據意思模糊問題、借款人用筆名、曾用名或假名問題、民事欠款和刑事*騙的介定問題、起訴借款人一人還是起訴夫妻兩人問題、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提前評價問題。 以上問題絕大部分,當事方是無法自行解決和處理的。看起來非常“簡單”、“容易”的欠款糾紛尚且如此,法律關系更為復雜的其他法律糾紛會讓當事方更加無所適從。有一些法律問題,律師之間仍然存在不同看法,法官之間出現不同認定,法學家之間爭論得面紅耳赤,但往往不懂法的當事方都覺得很“理直氣壯”,這是為什么呢?這是因為不懂法的當事方只看到法律事件的表面,只用常理來判斷是非曲直,法律專家卻無一例外地利用法的條文和規則去解析和評斷孰是孰非,兩者的出發點和依據根本不同,因此得到的結論當然很難相同。 法律條文有粗有細,但再細的法律條文相對于每個“鮮活”具體的案例來說都是原則性的規定,是套用的公式,每個公式都有其適用的條件,但在這些“海量”法律條文之間,由于存在適用條件歸類困難、適用范圍重疊交叉不好界定、目的和行為的多面性、部門法之間存在眾多沖突、案件具體的數額和條文的原則規定的量化性較差、法律真空和空白較多,基于以上種種原因,打官司遠不象常人所想象的那么容易,因此這些案件請專業的律師代理才是當事方明智的選擇。 聞道有先后,術業有專攻,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,是一個亙古不變的真理。大千世界,三百六十行,每行有每行的門道,人的認識和知識是有限的,不可能存在“全能”的人,所以如果當事方想僅憑借自己一己之力,就能把官司搞定,一定會吃大虧的。 3、律師在案件代理中的作用。 律師在案件代理過程中一般能起到如下作用:全面系統且程序和實體并重地把握案件脈絡,設計嚴密的、可操作的、具有前瞻性的訴訟方案,調查搜集相關有利證據,代為起草修改相關法律文書,在開庭過程中合理運用訴訟技巧,針對爭議對方的證據和理由提出反駁意見,隨機應變,查找、搜集相關法律法規,出具詳實、有理、有據、有力的代理意見,影響審判法官沿著委托方的有利方向去認定事實和裁判案件。 打官司是否要請律師需要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,但是對于刑事案件來